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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不和谐不能当劳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7:15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莱芜讯“不是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党政负责人,以后将不能再参加劳模评选”;“已经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劳动奖章(奖状)荣誉的企业法人代表,所在企业连续两年评不上市级劳动和谐企业的,将被黄牌警告”,近日,莱芜市总工会制定出台的《莱芜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作出详细规定。

  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的。《莱芜市劳动关系和谐
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细化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九条标准,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类:九条标准均为优秀的企业为甲级,均为合格的为乙级。特别是将企业党政领导人的评优树先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并将其赋予了否决权,对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将会有所激励。申报劳模同和谐企业创建挂钩。申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企业及其党政负责人,所在企业必须要达到甲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申报市级劳模、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奖状)的企业及其党政负责人,所在企业必须是乙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把申报先进个人和文明单位同和谐企业创建挂钩。申报市以上先进基层工会和先进工会工作者,评选对象所在的企业必须是乙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对象,必须是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三是突出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含金量”,使之具有否决权。达不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将不能参加劳模和劳动奖章(奖状)的评选;对已经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劳动奖章(奖状)荣誉的企业法人代表,所在企业连续两年评不上市级劳动和谐企业的,实行黄牌警告;连续三年评不上的,将报请命名机关撤消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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