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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处理不及时将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8:02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我省工商局昨日出台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及责任追究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该办法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责任:对监督检查中
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未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有以上规定情形的,追究其岗位监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其宽 方方 梅飞飞 孔祥宏/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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