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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出新规定九万农民工将享受医疗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32 石家庄日报

  新《办法》规定,招用30日内单位必须为其上医疗保险

  本报保定电(记者石英杰)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解决他们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问题,保定市近日出台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必须为其办理医疗保险。

  《办法》规定,保定市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该单位都应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合同期在一年之内的,用人单位一次性为农民工缴纳合同期限的医保费;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按月或季缴纳。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用负担。医保缴费标准是用人单位上一年统筹地区职工人均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的3%左右。

  另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所以参加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办理医保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

  据介绍,农民工医保主要解决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农民工如患大病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医保经办机构应提供医疗结算服务,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

  该《办法》从本月起实行。年底前,将力争为90000名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保或不按时足额缴费,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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