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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精神病人送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0:01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2006年9月1日的《新京报》报道,重庆女医师曾四度被丈夫送进精神病院,而司法鉴定意见表明她并无精神病 。法院经过调查,判定丈夫为了“包二奶”而做出虚假病史陈述。

  2006年10月21日,27岁的深圳女子邹某被家人强制送到广州白云心理医院接受治疗。邹某对自己要被强制 送到精神病院事先有预料,早在10月8日,就与律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邹某认为亲属间存在利益冲突,亲属有虚假陈述、 强送她进精神病院的可能,因此全权
委托律师代理行使她的一切权利。但是,医院以“病人家属拒绝病人与外界接触”为由, 拒绝了律师探视其当事人的请求。律师认为医院只对委托人(家属)负责、漠视病人权利的做法并不合理。

  近来,被亲属或者供职单位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事件屡见报端。精神病院仅凭亲属陈述的“病情”收治“病 人”,在各地也均有发生,有关精神病人送治、诊断、鉴定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绝于耳。

  精神病人的送治权在谁?

  目前在中国,对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强制住院进行 治疗。但对无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他们不愿意住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住院,则没有法律规定 。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对“黄远萍案”中单位做法表示了认可:“现在有很多上访的事件中,不乏精神病人的案 例,而且还很多。如果一个人表现出了烦躁不安、危害性倾向等现象,把其送到精神
卫生部
门进行鉴定和治疗是无可非议的, 不通过卫生机关的鉴定程序又怎么确定他是不是有病呢?”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院教授杨小君则坚持认为:“任何人都无权强制送疑似精神病人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住院权、治疗权是精神病患者最重要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 请并由法院做出宣告。只有经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

  然而,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并不能得到严格执行。法院的宣告依据是对于疑似病人的精神病司法鉴定,而精神病的相关 鉴定需要3到6个月,法院公布又要3个月。从精神病病理上讲,这可能大大延误了精神病人的治疗时机,而且,少则3000 多元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费用也令人却步。

  所以,现实情况是大多数的疑似精神病人被直接送治。但对其中怀有不良目的的送治,现有法律并不能够有效规避。

  现实中,大部分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是由亲属送治,杨小君认为“亲属决定”存在风险:“一个人被诊断为精神病 人,亲属可能是首要受害人,但亲属也可能成为受益人。如果存在这种受益利害关系,而又由亲属单方决定精神病人(也可能 根本未患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人’而言,未免欠缺公平、过于草率了。”

  诊断、治疗与鉴定程序如何规定?

  关于精神病人的诊断、治疗与鉴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认为:“应由两名以上主治医生在两周内确诊。如果 两名以上主治医生无法确诊,可组织医院的医生会诊鉴定。精神病人可否康复出院由精神病医生提出意见,并由亲属决定。”

  在精神病人的确诊过程中,应该有一段时间的观察期,观察期有助于医院确诊,但这也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如果病 情属实,那么可能会延误最佳的治疗时机,另一方面,如果被证明是正常人,那么观察期限制人身自由就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的“非法拘禁”。

  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何颂跃主任此前曾表示:“我国目前的民事精神病鉴定程序比较乱,法律对此没有进行 调整。怎样启动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启动后被鉴定人的权益如何保护,这些都存在问题。民事活动中,患者、患者亲属或患者 所在单位任何一方启动的精神病鉴定都只是单方的举证鉴定,不能作为事件处理的唯一证据而不经过审查和质证过程。”

  但是,现实中单方举证鉴定频频发生,其原因就在于强制住院制度的相关程序规定仍是空白。

  精神病医院应该对谁负责?

  按常理,精神病人的收治是双保险,一方面需要亲属的主动送治并提供病史陈述,另一方面医院还需要面诊。但是这 两方面并非不可突破。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司法精神病学专家何恬认为:“目前,非自愿性住院诊疗的精神病人,其病情判 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亲属提供的相关病史以及病情描述。”如果医院仅根据亲属的病情陈述作出诊断,难免有失公正。

  而且,尽管国家是有相关的精神病检测标准的,但由于精神病的特殊性、客观表征不像其他病症明显,所以在病症判 断上,主观因素产生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正规点的医院可能会依照国家相关检测标准,进行入院前的诊断,以及一段时间的观察治疗,相当多的医院,仅仅 是按照亲属提供的资料,就予以收治。”如果精神病人和送治者之间存在纠纷,而医院为了追求利益而放弃独立诊断的立场, 那么精神病人就很可能被误诊。因为,精神病院“也要挣钱吃饭”,精神病院为了盈利,见病人就收,“以填满空床位为目的 ”。

  现实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只对送治者负责的做法也是惯例。一些比较负责的医院的做法是,得知病人和送治者之 间有纠纷的,往往会劝病人出院,等纠纷解决后再送治;但是大多数的医院对这一因素并不理会,医院所遵循的“为送治者负 责”的不成文规定,往往就是“为买单者负责”。

  事实上,由于精神病的诊断的特殊性,要想事后追究责任也是有相当的难度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 局刘白驹研究员认为:“特别是非器质性的精神病如躁狂、偏执、精神分裂症等只是判断性的概念,而缺少实在的证实根据和 实验证明,它不像器质性的精神病可以有看得见摸得着的证据,所以在鉴定上存有很大的主观性。”

  况且,即使是误诊,也只有等病人治疗出院以后才能提起相关的司法鉴定,换句话说,只能事后追究责任,而不能提 前预防。因此,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的风险并不大。

  刘白驹研究员举了一个例子:“我了解到的一个案例就是有个女精神病人被医院实施了节育手术,但医院声称是为了 有利于病人的治疗,最后这件事也不了了之。有时候精神病人往往处于治疗的弱势地位。由于没有具体法律的规定,这也往往 成为了监管的盲区。”

  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如何保障?

  精神病人在强制治疗期间的权利问题不可漠视。孙东东教授认为:“将正常人当成精神病人强制住院的情况极其少, 相反,现实存在的是大量的精神病人没有条件得到有效治疗,不能因为机械地保护精神病人的权益而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但是,杨小君教授则明确反对制度设计中忽略少数人的倾向:“强制治疗实际上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而对公民 基本权利的限制通常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符合必要性、目的性及妥当性的要求。因此,将表面正 常而实际存在精神疾病的人送进医院强制治疗是否有必要,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仍存在探讨的空间。就整体估计,正常人被当 作精神病人送进医院的情况属“极少数”,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法律学者不仅要关注“大多数”的问题,也应关注“极少数” 的问题。而且,如果正是法律的缺失或漏洞导致这类案例产生,那我们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这类案例 将会更多地出现。”

  事实上,杨小君所关心的“极少数”的问题,正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

  刘白驹研究员认为:“在治疗中,如果不是紧急情况,病人应享有最少约束治疗权、探视权、通信及隐私权等。”

  杨小君教授认为“黄远萍案”中医院的做法“绝对不正确”,“一般情况下,家属是完全可以要求与病人见面和照顾 病人的,医院只能对病人和其家属负责,怎么能对单位负责呢?”

  理论界普遍认为精神病人的一些基本权利应该被尊重,但现实情况却是有很多病人的权利被限制了,因为一到了医院 就由不得自己了。

  《精神卫生法》何时出台?

  专家们一致认为,精神病方面相关问题的争论,根本原因就在于《精神卫生法》的缺位。

  尽管有部分地区如上海已经出台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但是,杨小君教授认为:“由于精神疾病的强制治疗涉 及限制人身自由内容,而按照立法法第八条‘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地方精神卫生法规中含有限制人身自由内容是不合适的。”

  《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早在1985年就已启动,但只1990年就十易其稿,直到今天也没能正式出台。杨小 君建议:“应当提升制定机关的层次,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精神卫生法草案。”本报记者 孟登科 实习生 王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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