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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施工企业须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0:50 中国徐州网

  农民工不怕干活拿不着钱

  

  彭城晚报讯(记者冯敏)记者昨从建设部门了解到,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建筑企业实行监督,我市日前出 台规定,实施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据介绍,按照工资保证金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工程时,必须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 定银行专户。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3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总承包三级和专业 承包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5万元。凡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时限将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到指定的办事机构。办 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

  该制度还同时规定,建筑企业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施 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结算工作量一次性支付民工工资;按单位工程支付的,应当在单位工程竣 工验收后7天以内完成。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完工后,建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就本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监督。民 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需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分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结算完毕),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 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举报、投诉或在定期联合检查中发现拖欠工资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建筑企业在 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拒不执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 金中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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