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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停车”维权问题凸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1:51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王洪禹)现在很多商家为了招揽顾客而推出免费停车的服务,当然商家不忘在停车场内广而告知贴出“免费停车,车损自负”的条款。那么这种看似合理的告示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吗?北京消费者于先生的经历,使免费停车维权的问题又尖锐地显现出来。

  11月6日下午,买房后准备装修的于先生驾驶着自己的轿车来到北京南四环附近的城
外诚家居广场购物。根据该广场的承诺,来此购物是可以享受免费停车服务的,于是于先生就把车停在了靠近家居广场正门的停车场内。

  两个多小时后,购物回来的于先生来到自己的轿车旁,发现走时锁得好好的车门竟然是虚掩的,而且车内的储物箱也是开启的。于先生立即对车内财物进行了清点,结果发现放在储物箱中的5000元现金不翼而飞了。

  于先生当即找来了商场的保安,反映自己车内的财物被盗。得到的答复却是:这事我们不管,你们不行就去报警吧!于先生要求调看商场停车场的监控录像,保安却告诉他说:你停车的位置是我们监控录像的死角。于先生要求见到商场的领导当面交涉,保安却阻拦他进入该商场的办公区域。于先生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气愤地说:“这不就是店大欺客吗?”

  无奈之下于先生只好报警。次日上午,于先生的车经过警方技术部门的勘查,结果发现车门的门锁已经被破坏,警方开始立案侦破。给于先生修车锁的维修店技师称:窃贼一定是破坏门锁进入车内的。陪同于先生购物的朋友很是气愤:既然窃贼需要破坏门锁,那么就需要一定的作案时间,为什么停车场上的保安没有发现呢?

  在事发当时和事后与商家交涉时,商家的态度始终对于先生是否被盗表示怀疑,因为他们坚持认为于先生是下车时忘记锁上车门。当警方确定事件为盗窃案后,于先生向商家提出了索要赔偿的要求,但是商家却表示没有义务对其进行赔偿。

  记者对城外诚负责保安工作的杨副总经理进行了采访。杨经理表示:商家既然已经免费为顾客提供停车服务,那么对于车内的物品包括车体自身都没有义务进行保管和赔偿,所以于先生的要求商家不能满足。

  在商家的免费停车场车内财物被盗,不少人和于先生有同样的遭遇。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律师张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商家对于顾客免停车费是一种优惠行为,是为了招揽顾客而采用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虽然是免去了顾客的停车费,但是对于顾客车辆包括车内财物的保管义务并没有因为免费而免除。

  张律师指出,当于先生的车停在了商家的停车场那一刻起,实际上于先生已经与商家达成了一种储存保管的合同,商家有义务对于先生的车辆进行保管,如果商家不同意保管,他们可以不设立或不允许于先生的车进入停车场。于先生既然和商家达成了保管协议,那么商家就有权利收取停车费,至于商家免去了停车费,那是商家一厢情愿的问题,商家保管的义务并没有因此而免除,所以商家应对于先生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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