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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11:51 今晚报

  1.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第一部分第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国资委2003年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制定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3.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6.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关于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其中至少有1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7.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条:试点方案须经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的意见。

  8.国资委2004年颁布的《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四条:企业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职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对职工技术培训情况进行必要的民主监督。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纳入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要经职代会审议。

  9.国资委2005年颁布的《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三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10.国资委2006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意见》第七条: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新华社记者 任 芳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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