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可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0:4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
司法解释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田雨郑玮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