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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可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1:20 石狮日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根据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为此,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并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条例对已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而且简化了业务许可层级,下调了营运资金数额。

  按照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转制为当地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的信用卡。银行监管部门需要认真审核发行信用卡所应该具有的良好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的IT的支持,以保证银行卡发行风险的可控性。(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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