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商标之争重庆恒胜赢了本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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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1:58 重庆晨报 | |||||||||
由于“H”字母不能被任何人垄断使用,国家商标局裁定恒胜公司“H图形”商标获准注册 本报讯(记者吴华东)使用“H图形”商标到底构不构成抄袭?重庆恒胜摩托车公司与日本本田公司争论了3年。西南商标事务所昨天透露,目前已收到国家商标局裁定书,恒胜的“H图形”商标获准注册。
“H”商标引发争议 商标之争的由来还得追溯到3年前:2003年3月,恒胜突然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异议答辩通知书》,其中,本田公司对恒胜长期使用“H图形”商标提出了异议,并想阻止恒胜的“H图形”商标获得注册。 本田声称,自己是世界知名的汽车和摩托车制造商,“H”商标由其独创,并推广至世界各地,而恒胜的“H图形”商标使用于同类商品上,已经构成了混淆性、近似性,恒胜涉嫌抄袭和模仿。 但同时,恒胜自1998年成立以来,“H图形”就一直作为企业形象和产品的标志使用,这已成为恒胜企业形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不能获准注册,将会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并未抄袭和模仿 为此,恒胜委托西南商标事务所开展答辩工作。西南商标事务所昨天介绍,被异议商标完全由恒胜独创完成,设计图形取“恒胜”中文拼音(HengSheng)的首字母“H”和“S”变形组合而成。 “H”这一英文字母由于其在字母表中的唯一性,不能被任何人垄断使用,而且恒胜与本田的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不能仅仅因为在商标设计中采纳了字母“H”作为设计要素,就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认定不会商标混淆 近日,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决:双方商标在组合形式、创意以及商标整体外观上差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模仿其高知名度商标,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