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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学会办研讨会探讨"总统"刑事豁免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2:32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17日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社团法人台湾法学会昨天举行研讨会,探讨“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相关“宪法”问题,由台湾法学会理事长黄瑞明担任主持人,期能就机要费案所引发的“宪政”议题,促成各方意见交流,与会的法界人士对机要费案侦办过程是否违“宪”,以及是否应声请释“宪”,则见解不同。

  检察官刘承武代表检察官改革协会表示,根据“大法官释字三九二号”解释,“宪
法”解释不应仅根据“制宪”者的原意解释,应采世界潮流普世价值作解释,依世界潮流过程,英、德、日等国现今均已采相对豁免权,且豁免权是对“总统”身分的保障和尊崇,是为职位而设,并非是基本人权而是身分保障权,根据理论,身分的保障权原则上是可以抛弃的。

  他指出,就机要费一案,陈水扁本身多次抛弃豁免权,且承办检察官陈瑞仁曾晓谕陈水扁可拒绝证言,但陈水扁仍决定就讯,即是抛弃身分保障权;他认为,机要费案起诉书并无违宪,并没有声请释宪的必要。

  律师汪平云表示,陈瑞仁曾询问陈水扁是否要请律师,可见心证已认定陈水扁是被告,侦查阶段若以“总统”为被告则已侵害豁免权,且未来吴淑珍以共同正犯身分受审,所审理的却是“总统”职务,等同陈水扁实质上被起诉却不能被审判,外界为此要求陈水扁辞职,“宪法”五十二条变成逼“总统”下台的规定,无法实现保障元首的原意。

  他指出,检察官是法治国的栋梁,应不是打击犯罪的狂热者,须考虑“宪法第五十二条”对“总统”职权的保障,“总统”为国家元首,检察官应避免让司法卷入政治纷争,政治责任问题应交由弹劾制度处理,若交由一位检察官和三位承审法官处理,已违背民主和责任政治原理。

  东吴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魏千峰表示,根据“大法官释字第三八八号”解释,对“总统”职务的保障并非无限,机要费案是“审计部”送检方调查案件,并非滥诉,侦查过程中陈水扁主动应讯,且并非以被告身分应讯,检察官尚未形成心证,现今也尚未起诉陈水扁,已兼顾“宪法”第五十二条的原意。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助研究员黄国昌表示,目前学者尚未明确认定“总统”刑事豁免权的界限,若用绝对豁免权到相对豁免权来分析,将过度简化问题,现今外界用美国法发展来分析,却有引用错误的情形。

  他指出,目前美国没有任何一位总统被法院强制到公开法庭作证,绝大多数学者支持总统涉及程度达到不再适任的犯罪行为,应先经由弹劾程序将“总统”解职,再进行刑事诉究,否则应等到任期届满,再行诉追,他尊重机要费案承审法官是否声请“释宪”的决定,他认为,本案困难度极高,若是他,会声请释宪。(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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