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开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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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4:1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此次修订《条例》,中国全面履行了对外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 《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资银行需“本土注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使监管更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 宋大涵说,开放本国公民本币业务,涉及国计民生,各国监管当局对此十分慎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允许在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则主要从事公司业务和机构业务。 人民币业务每笔不少于100万 新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办理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这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相一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在国务院新闻办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五年内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新《条例》对于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全部人民币业务,对于在中国的外国银行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这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开展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与世贸组织的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分析,这不是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综合新华社消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