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业务向外资全面开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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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4:18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 李兴文 江国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
宋大涵说,要求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是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完全是出于审慎监管的需要,其目的在于使监管更主动、有效和充分,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 王兆星表示,《条例》正式生效后,银监会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按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王兆星说,外国银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条例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