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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在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5:08 都市快报

  

个人可在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纵观《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于外资银行全新业务范围的界定和监管原则的国民化,充分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和认真履行承诺的负责任态度。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角度来解读《条例》,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

  四大看点

  1. 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

  按照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而在全面开放之前,中国已经开放了25个城市,其中有5个是自主开放的,也就是提前实施开放,另外20个城市是根据每年开放3-4个的承诺而安排的。

  2. 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

  《条例》在监管方面坚持了审慎性原则,以放宽业务范围的方式鼓励外资银行在境内设立

  独立的法人机构,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条例》除了在业务范围方面加以鼓励之外,还结合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在申请转制的具体安排方面提供便利。

  ■注册资金:最低限额10亿人民币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业务范围:获取吸收公众存款权利

  《条例》的业务范围条款指出,外资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人民币与外币业务。《条例》还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经批准,可以经营被批准的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监管措施:国家可撤换其高管人员

  《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

  ■约束条款:擅自改变利率将受罚

  《条例》同时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进行了约束,外资银行如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四种行为,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3. 完全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

  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实际上是遵循着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文件所称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

  4. 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

  既然在业务范围和客户群体方面与中资银行取得一致,那么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也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外资银行需要达到中资银行同样的标准。

  三大亮点

  鼓励外资银行

  在本地注册

  此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本地注册的外资银行法人成为政策鼓励的导向,根据该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其业务范围中相比于外资银行分行多出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业务。

  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目前,外资银行只可以在我国25个城市对中资企业开展人民币业务。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发布实施,意味着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资银行在我国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方面的限制。

  外资银行可吸收公众存款

  12月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人民币业务。《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届时,我国境内公民可以到外资银行存取人民币,但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只可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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