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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业务将全面开放 今后外资银行也可存储人民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5:09 东方今报

  北京消息 在国务院新闻办昨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绍了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
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的《条例》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条例》指出,外资银行可在境内发行人民币信用卡。今后,个人可到外资银行申请办理“纯外资”的信用卡。

  《条例》同时指出,境内外资银行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这意味着,今后市民到外资银行存款时,其享受到的利息收入也将与中资银行差不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发展战略,鼓励外资银行优先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拟在业务和机构准入方面适当予以倾斜。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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