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非常规炮弹最高可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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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5:3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废物造成重大污染 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废物犯罪的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均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