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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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6:19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 ●外资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 ●外资银行确定存款或者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交存存款准备金、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按照统一适用中、外资银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考虑到历史原因,转制后资产负债比例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法定要求者,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