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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划伤 停车场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6:4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张睿)明年起,《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实行(本报曾作报道)。昨日,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首次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如果看完下面的解读您还有疑问,今日本报热线86613333-1将收集您的问题,并邀请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解答。

  据了解,截至2006年上半年,成都市机动车拥有量已达150万辆,其中五城区和高新区约40万辆,还不包括大量进城办事的车辆。但城区停车场只有3000多个,停车泊位仅有24.6万个。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称,《暂行办法》引入重大变革--等级收费管理,即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分等级的定价原则,通过价格手段调控中心城区停车数量。据悉,成都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望于下月中旬公布。

  据称,明年还将调整路边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路边停车场占用了约15%的道路资源,收费将会比院内停车场更高。

  停车场对车辆安全保管负责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由于停车服务费用构成不明确,部分停车场往往以“只是收取场地占用费”为由,而在车辆发生毁损、丢失后推脱责任。《暂行办法》则明确规定,停车服务费用中包含“场地占用费”“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丢失的赔偿金”,明确了收费停车场既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又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对车辆安全负责。

  “所谓‘保管不善’,是指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后发生车辆被盗、车身被划伤、车辆被撞坏和水淹等事故后,停车场经营者未找到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这种情况下停车场就需要向车辆停放者赔偿。”但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停车场只对车辆本身负有安全保管责任,对放在车内的物品丢失、毁损不负赔偿责任。

  乱收费最高可罚20万

  由于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款,以前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难以处罚。而根据《暂行办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无备案手续的,对不得收费的车辆收费的,以及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拒办包月停车的违规行为,除警告、责令改正外,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高于《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对于不标明价格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以下6种情形不收停车费: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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