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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6:51 重庆商报

  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答记者问时称,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据悉,外资银行最早明年2月在渝开展人民币存贷款业务。

  

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

  ■注册资金

  最低限额10亿人民币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业务范围

  获取吸收公众存款权

  《条例》的业务范围条款指出,外资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人民币与外币业务(见表)。

  《条例》还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经批准,可以经营被批准的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见表)。此外,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监管措施

  国家可撤换高管人员

  《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风险状况,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别监管措施。

  ■约束条款

  擅自改变利率将受罚

  《条例》同时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进行了约束,外资银行如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四种行为,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特别关注

  两岸互设机构有障碍

  《条例》在附则中明确了港澳台的银行到内地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将适用于此《条例》。但问题是,大陆和台湾地区目前在互设机构,特别是互设营业性机构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目前还无法保证台湾的银行在祖国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以后能够得到有效地监管,更好地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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