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起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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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6:56 山西日报 | |||||||||||
分行可吸收每笔不少于百万元的定期存款
演员在汇丰银行北京燕莎中心支行开业典礼上舞狮(9月11日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11月15日颁布,并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新华社记者庞兴雷摄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李兴文 江国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中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即人民币批发业务),其中5个城市提前开放。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11家。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另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江国成 苏万明)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上述条例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规定具备“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后,外资法人银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有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规定;删除了“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的规定,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使其在发生危机时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保护境内存款人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