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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务人员不实申报财产罚金提高至4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6:58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1月17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立法院法制委员会”16日初审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草案,将“公务人员”不实申报财产的行政罚金由最高新台币30万元(新台币,下同)提高为400万元。

  据报道,台“立法院法制委员会”昨日并案逐条审查了由民进党“立院”党团等提出的7个版本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草案”,虽然朝野对强制信托部分条文仍有歧见,
但同意保留相关条文后,其它条文以民进党“立院”党团版本为主,修正初审通过。

  昨日的会议主席、国民党籍“立委”雷倩表示,修正通过的草案条文大幅增加了“公职人员”不实申报财产的罚金,并将申报对象由“机关首长”扩大到正、副“首长”,还增加了“公职人员”不明财产申报责任,以符合“阳光法案”精神。

  报道说,台湾现行的相关条文规定,应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不申报或不实申报的可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经处罚后限期申报但未申报,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昨日初审修正通过的条文规定,“公职人员”不申报或不实申报罚金提高为2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未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可处6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金;限期未改善,初次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次以后得按次处以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等罚金。

  “修正草案”还明定须申报财产“公职人员”若前后申报年度财产比对后,增加总额超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资所得1倍以上,受理申报单位应定1个月以上期间要求申报人提出说明,若无法提出说明或说明不实,可处1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金。

  除大幅增加罚金外,“修正草案”还规定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公职人员”被确定处分后,处分单位应于网络或“政府公报”、平面媒体刊登被处分人姓名及处罚事由。

  至于强制信托部分,雷倩表示,由于朝野对“公职人员”财产应否全部强制信托、信托方式应采“盲目信托”或“保管信托”仍有歧见,相关条文将全数保留,交付“立法院会”二读前须朝野协商。(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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