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走私1枚非常规炮弹可处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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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7:12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和使用的各种弹头、弹壳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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