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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8:00 东方网-文汇报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后,在华外资银行将享有国民待遇,其如何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在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银监会16日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作了说明。

  本国注册符合WTO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说,要求开展本国公民本币业务的银行是在本国注册的
法人银行,以便有效监管,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允许成员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证金融体系完整、稳定而采取审慎性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各国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公认,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银行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而采取的监管措施,都是审慎性的。

  开放本国公民本币业务,涉及国计民生,各国监管当局对此都十分慎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允许在当地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从事本国公民本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则主要从事公司、机构业务。监管当局通过设立本国公民本币存款业务的起点金额,来达到区分客户对象的政策目标。

  转制申请1至3个月内完成

  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有望在1至3个月内完成。

  他说,《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12月11日开始生效,同时银监会也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按照我们发布的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对外资银行转制和业务申请,按照现在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有关申请的内容,我希望以上手续可以在1-3个月之内完成。”

  存款业务百万“起步”

  王兆星说,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开展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与世贸组织的精神相一致。

  “这不是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王兆星分析说,外国银行在中国完全可以全面经营人民币,包括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有意经营中国公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在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

  可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王兆星透露,外资银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王兆星说,按照现在中国银行金融业的职责分工,对于信用卡所需的支付系统的管理、运行是由中央银行来负责。关于外资银行发行信用卡的风险管理的规制、支付系统的应用,都会在即将发布的《银行卡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

  对为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而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法人银行的外国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变更登记及审批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开辟快速高效通道,帮助它们降低成本,保持业务的连续性。

  本报驻京记者李扬

  (本报北京11月16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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