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脑死亡”不只为了器官移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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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8:01 潇湘晨报 | |||||||||
本报长沙讯昨日,刚参加完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峰会回长沙的中南大学湘雅移植医学研究院副院长叶启发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脑死亡与器官移植是两个概念,不能把推行脑死亡单纯地与器官移植相联系。应该立法先行,提倡公民自愿捐献器官,尽快出台《脑死亡法》、《器官移植条例》和相关法律。没有器官移植的需要,实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进步性依然存在,反之,接受脑死亡诊断标准的人并不一定要捐献器官。由于法律缺失,我国器官移植一直面临供体不合法的尴尬。
记者刘少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