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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停车场丢车 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8:07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郭魂强)近日,蒲城县张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开车送病人到西安一医院看病,可是等看完病后,他的车辆在该医院收费停车场被盗走。昨日他去交涉,但医院认为他们没有过错,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患者:看病回来,车丢了

  据张先生介绍,10月26日下午他开车送病人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看病,当日下午2时30分到达该医院,按照门口保安的指导,把汽车停放在该医院停车场,保安说出来时再缴费3元,他就陪病人去看病。下午4时许,他又把购买的药品放到车上。但下午5时许,看完病回到停车场后,他的车却不见了,停车的地面上有很多玻璃碎片。随后他向派出所报案,警察展开调查。

  记者在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西五路派出所报警受理表上看到,被盗走的车辆车牌号是“陕E32397”,车型“解放CA6350J(微型普通客车)”,购车时间2006年10月10日。

  张先生气愤地说:“病人去医院看病,驾驶的车辆理应得到医院的保护,况且医院停车场是收费的。如果医院不赔偿的话,我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医院:我们没有看车责任

  这种情况医院作何解释呢?该医院宣传部负责人认为,患者开车到他们医院看病,他们停车场收费是事实,但没有责任给患者保管车辆,收取的费用是“车辆占道费”,车辆丢失他们没有过错,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这位负责人承认,他们停车场管理确实存在问题,没有实行登记制度,也没有给进入车辆发放牌子,下一步他们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律师:收停车费就应赔偿

  西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不管从哪种法律关系上讲,医院都应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医院停车场有专人看管,实行先停车后交费的管理方法,在此停车就已经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而非“车辆占道费”。“车辆占道费”是指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占用城市道路,按有关规定需缴纳的费用,收取主体是交管部门。由此可见,医院停车场收的是“车辆保管费”,医院车辆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发生了保管物丢失或损失,保管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又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停车场停车也是医院附随义务,况且也收取了一定的保管费,因此,患者丢失车辆医院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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