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向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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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08:40 浙江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 李兴文 江国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中国已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中国全面履行了对外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 《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