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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起人民币业务向外资行开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0:14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16日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我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宋大涵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认真履行各项承诺,并对外资银行实施自主开放措施。外资银行机构数量明显增加,业务品种和经营地域不断扩大。目前,获准经营
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11家。

  宋大涵说,为全面履行承诺,依法对外开放和监管,中国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条例》,中国全面履行了对外开放的承诺,全面提高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条例》对外国银行分行除允许其继续经营原有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外,还新增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条例》。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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