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新增两种罪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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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0:24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苗颖) “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管辖的罪名也由40个增至42个。增加的两个罪名分别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刘笑竹说。 反渎职侵权局分为三个处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名称为“反渎职侵权局”。我省的反渎职侵权局更名后由原来一个处增加为三个处,一是案件侦查处,二是案件综合指导处,三是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 据了解,反渎职侵权局与反贪污贿赂局同级,这将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 查办渎职侵权有了新立案标准
据悉,查办渎职侵权有了新的立案标准,这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新立案标准中渎职犯罪案件比此前增加了两类,分别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此前增加了60余项。 招收不合格公务员要受查处 新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过去标准中,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 新标准还对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立案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这些情况都将受到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