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省政府关于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0:34 云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现通告如下:

  一、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运车辆驾驶人,一经查获,可依法按上限处罚。

  二、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一经查获,可以依法按上限处罚,并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对乘坐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的人员,要按规定转运,转运费用由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人或其所有人承担。

  三、凡3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驾驶人,不得许可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发生过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的,不予优先许可。

  四、凡在一个记分周期被记满12分、发生过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或一年内两次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两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

  五、凡一年内发生客运车辆三次超员20%以上或两次超速50%以上的客运企业,停止该班线运营并限期整改。

  六、凡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在夜间不得通行客运车辆。客运企业不调整营运时间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依法停业整顿。客运驾驶人违反时间规定营运的,依法暂扣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七、凡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运距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技术等级。凡运距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于2006年底前按规定安装GPS车载终端。从2007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安装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参加运输。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拒绝检查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进行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0871—5025121、5025100

  省交通厅:0871—5305738

  省农业厅:0871—4144093

  省安检局:0871—802561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15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