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扰民最高罚5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0:59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高望报道 晚上10时至次日6时,在沈阳的人口密集、需要安静环境的重点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不得产生扰民噪音。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昨日获得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比起二审修改建议稿改动不大,将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日期尚未确定。
在《条例》最初的草案中,规定居住区、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以及风景名胜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夜间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但是并没有对“夜间”进行具体规定。 表决稿中进一步明确时间为:晚10时至次日6时。此时间内如果施工单位产生了噪音,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旦《条例》正式实施,要看清楚上哪个部门投诉。按照《条例》规定,商业经营、社会生活中人为产生的噪声以及机动车车辆噪声污染,归公安机关负责。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和市政施工以及一些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污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噪声的管理;交通行政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城市铁道交通等噪声管理。 《条例》还明确:中、高考期间产生噪音污染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最高罚款500元;晚6时后搞室内装修的可罚款500元。 来源:辽沈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