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审理司法解释出台 非常规炮弹1枚可“致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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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1:0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各种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数量超过有关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的司法解释还明确,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