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走私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者可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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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2:00 黑龙江日报 |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