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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可吸收人民币存款 不得少于1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2:00 黑龙江日报

  据新华社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1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中国公民的存款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表示,新《条例》是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外资法人银行开放全部的人民币业务,对于在中国的外国银行的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就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

  王兆星称,这完全符合我们的入世承诺,也与世贸精神相一致。从审慎监管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这不是一种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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