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飞行学员有哪些特殊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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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3:33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记者孙茂庆)空军招飞局局长隋国胜大校16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空军飞行学员在飞行学院训练期间和毕业后,都可以享受到国家和军队给予的一系列特殊待遇,即使是停飞学员也可以得到良好的安置。 2007年国家将继续实行招飞奖金制度。凡报考空军航空大学,高考成绩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二批录取控制线以上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取得学籍、军籍后,均可
毕业学员获得大学本科文凭,授予军事学学士学位,任命为副连职飞行军官,授予空军中尉军衔,并享受国家和军队对飞行员的一系列特殊政策待遇。 从普通高校、军队院校本科毕业生中选拔的飞行学员,享受军官待遇,并直接进入为期两年的初、高级教练机飞行训练。毕业后获得军事学学士学位,成为双学士飞行员,定为正连职职务等级,授予空军中尉军衔。 被录取的普通高校本科二年级学员,经过为期两年的航空理论学习和初、高级教练机飞行训练后,合格者可获得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毕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军事学学士学位,并分配到航空兵部队任职;因故未能达到培训要求的,按照具体情况颁发结业或肄业证书,根据空军建设需要,充分考虑本人意愿,可以退伍回原高校继续完成学业或转入空军地面院校完成本科学业后,分配到部队工作;因政治思想或违纪等原因被淘汰者,按照《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实施办法》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所有被录取的飞行学员学习期间,统一按飞行学员待遇标准供给,发放学员服装,免交伙食费,享受公费医疗,学习费用由军队承担。飞行学员取得学籍后,从开学之日起计算军龄,第二学年安排探亲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