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大杀伤力炮弹可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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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5:00 光明网 | |||||||||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雨郑玮娜)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个自即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明确,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第1条第2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