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能速决 用工单位先付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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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5:14 江南都市报 | |||||||||
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9类人可减免仲裁处理费 本报讯记者夏岚报道:昨日记者获悉,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呈较快增长趋势,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台一系列措施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 出台十项便民新措
省劳动部门规定了十项“便民新举”:切实精简立案审批环节,随时立案;立案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 仲裁的有关注意事项和须补充的材料;对劳动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只要提供初步或表面证 据证明即可立案;与劳动者当事人预约开庭时间;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 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当庭仲裁裁决;对劳动者请求仲裁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工资和医疗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捷立 案和快速审理,对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案的,可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 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几类当事人实行劳动争 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制度。 9类人群费用减免 省劳动保障部门对预交仲裁处理费确有困难的9类当事人作出了缓交、减交和免交的具体规定。 申请缓交的包括4类人员:因工伤当事人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等工伤待遇且月工资收入低于500元的;因用人单 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原月工资低于500元的;因企业原因当事人领取待岗生活费且月生活费低于500元的;因企业破产 当事人未能按时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 申请减交的包括3类人员:因工伤当事人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等工伤待遇,生活确实困难且月工资收入低于400 元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者。 此外,用人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可申请免交。 对生活确实困难、危重工伤、病休职工等亟须救助的当事人实施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对这类困难群众向仲裁部门投诉 的案件一律即时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