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青岛专项集体合同为女工维权构筑和谐之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20:0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青岛11月17日消息(记者刘华栋 实习记者杨媛媛 通讯员张恩刚) 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一名女职工向工会反映,她因怀孕7个月不适宜长时间使用电脑工作,又不愿与企业把关系搞僵,请工会予以协调,工会的负责同志在了解情况属实后立即与企业负责人通了电话,从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方面督促企业为这名女职工调换了工作岗位,既解决了这名女职工的实际问题,又消除了她的思想顾虑。记者从今天召开的青岛市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青岛已有许多企业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这些结合企业实际为女职工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构筑起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和谐之约”。

  据了解,在今年10月全国工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会议上,全总要求自2006年起,用三年的时间,在90%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面提升女职工维权水平。为此,青岛市总工会专门制订下发了《青岛市总工会关于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意见》,并印发了合同范本。青岛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也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大力开展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目前,青岛市在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上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已达62%,崂山区总工会还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海尔、海信、粮食局、卷烟厂、青啤集团等市直大企业,也以最快的速度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青岛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在推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还从企业实际出发,推动了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方面问题的解决。如有的企业一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通过推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企业经营者提高了认识,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将生育保险纳入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之中,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还有的企业对于生育期女职工只执行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而没有执行山东省奖励晚婚晚育再增加60天产假的规定,通过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使这一问题得以落实;一些企业经营者也反映,通过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认真学习了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的条款,主动提请车间为处于“四期”保护的女职工落实其相应的待遇,从而保护了女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了工作热情,工作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实现了企业发展与女职工保护的“双赢”目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