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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诉意见———王伟受贿犯罪情节严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0:4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依法获取的大量证据,清晰地展示了王伟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和王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充分证实了王伟受贿犯罪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侵害的客体等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取证、文明办案并
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获取的,合法有效,真实可信,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的质证,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受贿人民币522500元,美金11000元,购物卡5900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王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具备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身份;王伟利用担任各种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人民币522500元,美金11000元,购物卡59000元,其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行为具体;被告人王伟为政不廉,大肆受贿,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备受贿犯罪客体的要件。

  符合投案自首和立功成立的条件本案的定罪处罚。被告人王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的贿赂,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本案的法定情节。2006年3月,省纪委对王伟实行“双规”期间,王伟积极主动地向组织交待尚未被掌握的自己收受他人违法违纪财物100多万元的事实;王伟在交待自己的违法违纪事实的同时,积极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并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后、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王伟符合投案自首和立功成立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和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对王伟减轻处罚。

  本案的酌定情节。被告人王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配合组织追回全部赃款赃物,属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和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王伟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王伟利用不同的职权,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每年都在持续不断地进行受贿犯罪,先后收受30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共计77次。王伟收受贿赂的来源既有民营企业的老板,也有国家公务员,还有行政机关,就连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钱他也照收不误。王伟收受贿赂没有数量之分,大到10000美元,小到1000元人民币,他都“笑纳”。从受贿数额上看,被告人王伟受贿总额折合人民币将近700000元。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最高一档的起刑点为100000元,王伟的受贿数额已达此起点7倍。

  王伟犯罪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王伟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除了极少一部分是其在担任舒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实施的以外,其他绝大部分都是在担任舒城县委书记和在舒城县旧城改造的过程中,身兼城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政委一职期间实施的。王伟在舒城担任县委书记期间,权力相对集中于一身,舒城县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人事安排,最终由其拍板决定。在舒城县从事工程开发的开发商就是看中了王伟手中的这个拍板权,在工程项目规划的修改、工程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以及在贷款遇到困难时,都请王伟出面帮忙,给他送钱物,为自己谋取利益。舒城县的有关人员为了感谢作为县委书记的王伟在职务上的提拔任用和请王伟帮忙解决人员工作调动,纷纷给王伟送钱物,为自己谋取利益。王伟也把这个拍板权当作了敛财的工具,大肆收受他人的贿赂,满足自己的欲望。王伟的行为严重地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利益,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何保丰 整理·(晨报池州专电)

  王伟被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2000年9月份,安徽某房地产公司(下称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舒城县梅山南路的开发权。按照协议,拆迁由舒城县政府负责。在拆迁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某某发现,如果按原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沿街门面房有的伸出来,有的缩进去,盖出的房子就难以出售。为此该公司向舒城县城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下称指挥部)打报告,要求将原设计方案中的沿街门面房设计修改为拉成一条直线,同时将原规划设计方案中的三个圆形花坛所形成的道路圆弧也拉成直线。2000年10月份,指挥部同意了该公司的修改方案;在梅山南路改造工程的拆迁过程中,舒城县粮贸公司在改造范围之内,但是没能拆迁掉。经指挥部决定,将舒城县舒席厂晒场的一块地、舒城古城服装厂的土地和舒城水产公司前面的一块地补偿给该公司。由于古城服装厂的拆迁费用是由该公司支付,加上虽然没拆迁的土地以其他土地补偿给了该公司,但是该公司因此少盖了几间门面房;另外,梅山南路的舒城县人武部的宿舍楼的出口也在开发范围之内,工程建设必须予以保留,该公司又因此少盖了几间门面房。于是,该公司又向指挥部打报告,要求补偿该公司的损失。指挥部同意了该公司的请求,一共补偿给该公司80多万元。该公司通过修改规划、补偿土地等具体措施,比原规划多盖了5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该公司在修改原规划设计方案和进行土地补偿以及前期的拆迁过程中,都是找时任舒城县委书记、指挥部政委王伟帮忙,并且是经过王伟同意才得以实现的;在拆迁遇到阻力时,王伟安排相关负责人出面协调。除此之外,该公司在开发梅山南路的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困难,该公司总经理请求王伟给予帮助,王伟向时任舒城信用联社主任的吴某某打招呼,解决了该公司的贷款问题。为感谢王伟的帮忙,该公司负责人先后四次送给王伟人民币120000元,美元10000元,王伟全部收下,未退还。

  ●2002年8月份,储某某想做舒城县城关镇第二小学(下称城关二小)周边改造工程,到时任舒城县委书记、指挥部政委王伟家请王伟帮忙,王伟答应帮忙。储借王伟的儿子考大学之机,送给王伟美金1000元,王伟收下,未退还;2003年2月下旬,为了能承建舒城县城关二小周边改造工程项目,储找时任舒城县委书记、指挥部政委王伟帮忙,王伟答应帮忙,在这之后的第二天晚上,储到王伟在舒城宾馆的住处送给王伟人民币20000元,王伟收下,未退还。此后王伟向时任舒城县建设局局长邵某某推荐储某某做城关二小改造工程。2003年3月,储为了能以协议的方式获取舒城县城关二小土地的开发权,到北京找在中央党校学习的时任舒城县委书记、指挥部政委王伟帮忙,并送给王伟人民币30000元,王伟答应帮忙并收下,未退还。后储某某通过竞标取得了舒城县城关二小及周边范围土地的开发权。2003年8月22日,储挂靠的黄山国风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建设局签定了《舒城县城关第二小学及周边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另外,经时任舒城县委书记、指挥部政委王伟推荐,储某某挂靠的阜阳金土地房地产公司取得了舒城县飞霞商城的开发项目,为了感谢王伟在工程上给予的帮助,储又分别于2003年底(或2004年初)的一天晚上,到王伟住的舒城宾馆的房间里,送给王伟人民币15000元,王伟收下,未退还;2004年底的一天晚上,储与王伟从舒城回六安,在六安市青年广场小区门口,送给王伟人民币10000元,王伟收下,未退还;2004年储某某成立了安徽百川房地产公司,该公司在六安市有一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交人防费,为了少交此项费用,储找时任六安市副市长王伟帮忙,王伟答应帮忙,并向六安市人防办主任丁美玉打招呼,要求在人防费一事上给予储关照。为对王伟表示感谢,储于2005年底的一天,在王伟的办公室送给王伟人民币20000元,王伟收下,未退还。

  ●2000年10月,安徽裕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裕鹏公司)通过竞标取得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南路18000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开发权,该公司总经理马某某认为如果按原规划进行开发销售,其公司将无利可图。想对原规划进行修改,以增加总面积,在2000年11月的一天,马到舒城县委党校时任舒城县委书记、指挥部政委的王伟住处找其帮忙,并送给王伟20000元人民币,王伟答应帮忙并收下,未退还;2000年12月,王伟主持的指挥部会议同意了裕鹏公司对古城南路原规划的修改;2000年7月份,裕鹏公司通过竞标取得舒城县城关镇古楼街6500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的开发权,并于2001年的下半年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名“玉河园”小区,该公司对古楼街的规划又略做了改动,增加了一栋住宅楼。马某某将改动后的规划拿给时任舒城县委书记、指挥部政委的王伟看,王伟看后表示同意。为了感谢王伟的帮助,马某某于2003年1月的一天上午,到王伟的办公室送给王伟人民币20000元,王伟收下,未退还。2003年12月,裕鹏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舒城县物资交流协会(原物资局)国有土地的开发权,在拆迁过程中,物资交流协会迟迟不愿搬迁。为能使其尽快搬迁,2004年初,马找时任舒城县委书记、指挥部政委王伟帮忙,王伟答应帮忙,并向当时的舒城县物资交流协会会长李某某打了招呼。为感谢王伟的帮助,在2004年初的一天,马到王伟的办公室里送给王伟人民币10000元,王伟收下,未退还。

  ●2001年5月,时任舒城县委书记王伟主持的舒城县委书记办公会决定,将时任舒城县审计局副局长许某某作为舒城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人选,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经舒城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2001年7月许被任命为舒城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许为感谢王伟对其提拔重用,于2001年中秋节送给王伟人民币2000元。王伟收下,未退还。

  许某某的丈夫朱某某为能从舒城县油厂调到党政机关工作,在2001年底的一天,许、朱到王伟的宿舍,找时任舒城县委书记王伟帮忙,并送给王伟人民币2000元,王伟答应帮忙并收下,未退还;2002年8月份,为朱某某工作调动一事,许某某、朱某某又到王伟宿舍,找时任舒城县委书记王伟帮忙,并借王伟儿子上大学之机,送给王伟人民币4000元,王伟收下,未退还;2003年2月下旬,为朱某某工作调动,许、朱又一次到王伟宿舍,找时任舒城县委书记王伟帮忙,并送给王伟人民币5000元,王伟答应帮忙并收下,未退还。2003年3月,经王伟提名,朱某某被任命为舒城县城关镇副书记。

  2005年底,许某某为能在2006年换届时进舒城县级领导班子,到时任六安市副市长王伟家请王伟帮忙,并送给王伟人民币4000元,王伟答应帮忙并收下,未退还。

  ……

检察机关公诉意见———王伟受贿犯罪情节严重

  王伟在法庭上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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