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须为职工缴生育保险 《暂行规定》明年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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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1: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11月15日,《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草案)》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令颁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昨天,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哪些人群能享受到生育保险
该《规定》考虑到现阶段用人单位呈现多元化,既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有新型用人单位如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因此,该《规定》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规定到所有用人单位——即我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 生育保险费费率由各地确定 该《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之积。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在0.4%左右;企业的费率在0.8%~1%之间;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之一的费率。具体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生育保险涵盖三项内容 该《规定》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根据规定,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企业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 该《规定》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指出, 除依法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的费用外,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一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三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但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将按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范围确定;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使用前款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职工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怎样申请领取相关费用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在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施行。但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当提前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清偿所欠职工的生育费用。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和病情证明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本报记者戴小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