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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里拍来一辆“黑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2:2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早报讯 参加拍卖行的竞拍会,并成功拍得一辆马自达轿车,到车管所过户时发现,汽车根本就没备案。此后,王先生拍得的汽车因为牌照问题两次被公安部门查扣,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昨天,王某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法院一审支持了王某的要求,但拍卖行又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拍回车无法过户

  2002年9月,王某在某拍卖行组织的拍卖会上以5.5万余元拍得一辆临沂地区车牌号的马自达轿车。依照竞买合同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王某向拍卖行交付了拍卖款及2700多元佣金。王某将汽车提取后,多次到临沂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临沂车管所都称,这辆马自达轿车根本没有登记备案,因此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车辆无法过户,王某只好先开着。2003年,王某的马自达轿车第一次因为涉嫌假车牌车辆,被四方区公安部门查扣,之后在今年年初这辆车再次因假车牌被警方查扣。王某从公安部门查询得知,这辆马自达轿车从来都没有办理过登记手续,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及车辆号牌都是虚假的,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拍卖合同。王某表示,汽车无法过户,而且涉嫌假车牌,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这是拍卖行造成的,因此要求法院确认《竞买合同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无效,退还拍卖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退5.8万余元

  拍卖行表示,他们拍卖的程序是合法的,当初拍卖涉案车辆是法院的强制拍卖,接受涉案车辆的委托拍卖是拍卖行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因此从程序上,王某起诉拍卖行,应属主体不对。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王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审理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起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车辆的行驶证、车牌号等均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拍卖行没有严格履行审核义务,将非法车辆作为拍卖标的拍卖给他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判令王某与拍卖行之间的《竞买合同书》无效,拍卖行返还5.8万余元拍卖款。

  法院一审判决后,拍卖行对结果不服,并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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