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给“红头文件”设立有效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2:30 海峡都市报 | |||||||||
记者11月16日从江苏省法制办获悉,徐州市在江苏首创“红头文件”有效期制度。即将于12月1日生效的《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此举将有效地改变以往规范性文件“只有生、难以死”的状况,促进制定单位按《规定》要求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如确需继续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自期满前六个月,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认后定期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
(《新华日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