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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学用电执行生活用电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3:48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甄真)省物价局今天下发通知,规定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除校办企业、出租房屋等盈利目的以外的用电。省物价局规定
,我省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幼儿园、托儿所与教学有关的用电价格也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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