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费本身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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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7:58 潇湘晨报 | |||||||||
本报长沙讯对于开发商与用户之间的“燃气开通费”之争,事件第三方燃气企业看法如何?“长沙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费是经过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而且我们也是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两起官司之争的焦点不应该在费用本身的合理性上,而在于房价是否包含了该项费用。”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长沙新奥燃气相关负责人表示,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费本身的合理性是不应置疑的。
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城区享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长沙天然气实行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的模式,即燃气供应企业投入资金建管道,再回收成本。在我国许多城市,企业投资城市供气管网建设,通过三种方式回收投资成本:一是提高气价;二是模仿通讯企业的做法,按月收取租金;三是收取“天然气工程建设服务费”(即管输天然气公网设施建设费)。长沙新奥采用第三种方式回收投资成本。 新奥方面解释说,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长沙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费目前为2350元,一部分是公网建设费840元,即燃气主干管网建设费;另一部分是庭院管费1510元,后者则包含了立管、表具、阀门等费用。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张敏李志宏谢功梅龙源袁名清郑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