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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框架敲定 管理范围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9:31 金羊网-新快报

  分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种类别

  据新华社电人事部昨日公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这一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试行办法同时规定,为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三种岗位人员所占的比例分别为: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办法规定,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管理岗位分10级

  实施意见规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岗位分13级

  实施意见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但相关比例可根据地区、专业技术水平等特点,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工勤技能岗位分5级

  实施意见规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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