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哥明年起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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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3:59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熊焱)从明年1月1日起,以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的出租车司机,出租汽车公司在为其客运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时,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核定个人所得税税额为每月75元。这是昨天市地税局下发《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规定的。通知明确,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日趋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
新政策对的哥纳税几乎没有影响 今天上午,当记者就这一新政策进行采访时,一位出租行业资深人士分析认为:“目前出租车司机的每月纳税金额有两种,一种是针对驾驶2.00元和以前1.6元出租车的驾驶员所规定的每月75元的个税,另外一种是针对以前驾驶1.2元出租车的驾驶员所规定的每月60元的个税。这些个税都是由出租车公司统一代扣代缴。由于前段时间出租车调价,所以3万多辆1.2元出租车已经消失,此次全部出租车司机的个税都调整为每月75元,实际只对这些曾经驾驶1.2元出租车的司机有影响,其他司机的个税缴纳并没有变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