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开发商规定付完首期后再开发票属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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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15: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买楼交定金谨记索发票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凌报道:针对近日有市民反映买楼交定金后却不能立即取得发票一事,广州市地税局昨天表示,开发商在购房者交付定金后不开具发票,或者规定待购房者支付完首期款项再开发票的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市民黄先生在购买某楼盘的房子时,被要求先支付定金2万元,定金算在首期13万元以内。当黄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向售楼小姐索取发票时,却被告知,因为定金是首期的一部分,属于预收款,不可以当天开具发票。 但据市地税局咨询台解释,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为此,市地税局提出,购房者购买房产时,无论是支付什么款项,都应谨记向收款方索取发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开发商执意不肯开具发票,消费者可以拨打12366-2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在对有关情况查证后,将按照税法规定对开发商不予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处罚。 越秀:廿八物管公司过半偷税漏税 本报讯 房地产热“催生”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兴起,仅在越秀区,据初步统计,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就超过160家。但是,广州市地税局昨天透露,在近日对越秀区内28家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有13家公司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约占被查户数的一半,查补税款、费、滞纳金多达762万余元。(严丽梅 王凌 子奇)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