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不得以暴力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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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0:44 新京报 | |||||||||
要求必须做到政策不到位不拆,思想工作做不通不拆 据新华社电(记者吕福明)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据了解,山东最新修订的拆迁管理条例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强调不得以暴力手段强迫搬迁。新条例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为了确保新修订的拆迁管理条例“入耳入脑”,山东要求各地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轮训,要求培训上岗率要达到100%。 山东省建设厅一位负责人日前表示,对已完成审批的拆迁项目,要求必须做到政策不到位不拆、思想工作做不通不拆、拆迁安置房不落实不拆,以努力缓解拆迁安置矛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