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北京的哥从1994年以来一直按75元/月缴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1:3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鹏)自明年1月1日起,本市出租汽车公司为出租车驾驶员的客运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所得项目由“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但该项税收额度仍为每月75元。前日,市地税局就此出台了通知。

  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有关人士特别强调说,新通知只是调整了出租汽车公司为出
租车驾驶员的客运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所得项目。对于本市目前运营的2元/公里的出租车的驾驶员来说,其纳税方式、纳税额度并未改变。实际上,从1994年5月1日起,个人对出租汽车企事业单位车辆承包、承租,从事客运出租的,就已经采取了核定纳税的方式,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因此,昨天有媒体报道称所谓“的哥明年起才要按每月75元缴个税”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新通知透露,随着本市出租

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
劳动合同
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因此本市决定对
出租车
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予以调整。新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文件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记者:赵鹏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63,200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的哥 个税”的相关新闻
北京的哥明年起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 (2006-11-18)
沈城的哥“个税”降至每月10元 (2006-01-25)
五至九月“的哥”个税减半收 (200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