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哥从1994年以来一直按75元/月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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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1:3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鹏)自明年1月1日起,本市出租汽车公司为出租车驾驶员的客运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所得项目由“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但该项税收额度仍为每月75元。前日,市地税局就此出台了通知。 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有关人士特别强调说,新通知只是调整了出租汽车公司为出
新通知透露,随着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出租汽车公司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形成了明显的任职受雇关系,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包形式取得收入实质为“工资薪金所得”性质,因此本市决定对出租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予以调整。新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文件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记者:赵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