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落水身亡获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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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1:3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傅沙沙 通讯员郝蓬)小学生小刚(化名)在码头玩耍时溺水身亡,其母黄女士将管理、经营码头的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北京京城水系旅游开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5万。近日,海淀法院东升法庭认定两被告对小刚的死无任何责任,但根据市城市河湖管理处的意愿判决其支付黄女士、陈先生补偿金3万元。 小刚在西直门北大街一码头游玩时落水身亡。认为该码头台阶的高度超标致使儿子
法院认为,河湖管理处具有对河湖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的相关职责,京城水系公司是主要从事该水系旅游资源开发、游船航运及服务业务的法人组织,两被告均不负有对河湖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小刚玩耍时溺水身亡,其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故两被告无任何责任。鉴于河湖管理处在庭审中自愿同意支付黄女士3万元作为补偿金,法院不持异议。 记者:傅沙沙 通讯员郝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