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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景区正组建执法队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9日03:2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柳志荣

  本报讯 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景区内各类活动管理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我省正在落实景区管理机构执法权,组建景区执法队伍,届时,破坏景区的违法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健全景区机构

  将成重头戏

  “原先,乱砍滥伐、乱搭盖,我们没办法,即使是在景区里炸鱼,我们也只能劝导。”闽侯十八重溪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经理张瑞官告诉记者,以前,由于没有执法权,面对这些破坏景区的行为,他们感到很无奈。一度这里的小饭馆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

  不过这种状况即将改变,目前,他们正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将管理机构尽快完善起来,把执法队伍建立起来了,景区的违法行为将会得到遏制。

  近日,福州市园林局公园处处长邱泰斌对记者说,健全机构设置将是下一步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重要工作。据了解,今年初,省委编办已经批准鼓山风景区管理处为副处级单位,目前福州市正着手组织该机构。与去年5月1日实施的《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比,《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执法力度更大了。

  省建设厅风景办主任许奇表示,这几年各地风景区发展很快,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1985年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比较简单,此次《风景名胜区条例》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规定更加明确,今后的管理将更严格,更规范。

  违反条例规定

  谁担责将很明确

  “责任得到强化和细化,职责更明确了。”鼓山风景区管理处副主任陈伟说,如果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管理机构、主管单位、政府,谁承担什么责任很清楚。《风景名胜区条例》赋予管理机构相当的权力,但也显示了今后的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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